紫金县位于广东省东中部河源市东南部、东江中游东岸。东接五华县,西与博罗县隔东江相望,西南与惠城区相接,南与惠东县相邻,东南与陆河县相连、与海丰县毗邻,西北与河源市源城区、北与东源县交界。地理坐标东经114°40′一115°30′,北纬23°10′一23°45′。全县境域东起南岭镇东溪村山蕉窝,西至古竹镇江口村,东西长88.6公里;南起上义镇卷蓬村,北至白溪管理区燕子岩,南北宽64公里。全县总面积3627平方公里(1994年土地详查面积3621.24平方公里)。全县八成以上为山岭、丘陵,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县人民政府驻地紫城镇,距省会广州市270公里、深圳市223公里、河源市68公里。紫金地域,远古属百越地,秦代起属南海郡博罗、龙川两县地,隋唐为归善、兴宁两县地,宋元为归善、长乐两县地。明隆庆三年(1569年)设置永安县,属惠州府。民国3年(1914年)改名紫金县。紫金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北回归线横贯县境中部,气候温和,年均无霜期300天、降水量1760毫米,适宜水稻、花生、大豆、甘蔗、蚕桑等农作物生长,一年四季可种作。群山连绵,盛产木材、竹子、松脂、茶叶、水果、香菇、木耳等土特产,是广东省用材林基地之一;矿资源丰富,有铁、锡、铅锌、瓷土、萤石、大理石、石灰石、耐火石、珍珠岩等;河溪众多,水能巨大,全县水能理论蕴藏量13万余千瓦,可开发6万余千瓦,是全国能源开发重点县之一;矿泉水、地热资源也甚为丰富,有着经济开发的巨大潜力。紫金县交通发达,经过全县多年来的努力,紫金县已全面实现村村通公路、通邮、通电话。近几年来,又对所辖范围内省道、县道进行上等级改造,基本实现省道标准化、县道油路化。建市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紫金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工业发展较快。至2001年,我县江东110千伏输变电站、好义小古、蓝塘双兴等电站相继建成投产;投入3065万元的农网改造第一期工租顷利通过验收,第二期农网改造完成,用电质量明显提高,全县实现了村村通电目标。邮电行业继续快速发展。紫金县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县形成了荔枝龙眼、春甜桔、李梅、三黄鸡、瘦肉型猪等五大农业生产基地,甜竹、单丛茶、蔬菜和甲鱼等基地亦初具规模,“一县数品”、“一镇一品”布局初步形成资源型工业体系逐步完善,全县初步形成制糖造纸、矿冶、水泥、陶瓷、食品加工、制药等“六大工业产品系列”。其中,“三资”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43.9%,成为全县经济的生力军。交通运输、建筑、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城乡市场繁荣,商贸流通活跃。
紫金企业债务追讨方略
当前,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是企业追款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下面介绍几种追款讨债的方略,以供企业借鉴。
一、选择管辖法院 北京讨账公司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五、申请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了使申请法院执行能及时得到批准和顺利执行,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搜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收入、财产的证据,为法院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此,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偿还债务时限,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计息办法等事项。这样,债务偿还期限到后,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