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位于广东省东中部河源市东南部、东江中游东岸。东接五华县,西与博罗县隔东江相望,西南与惠城区相接,南与惠东县相邻,东南与陆河县相连、与海丰县毗邻,西北与河源市源城区、北与东源县交界。地理坐标东经114°40′一115°30′,北纬23°10′一23°45′。全县境域东起南岭镇东溪村山蕉窝,西至古竹镇江口村,东西长88.6公里;南起上义镇卷蓬村,北至白溪管理区燕子岩,南北宽64公里。全县总面积3627平方公里(1994年土地详查面积3621.24平方公里)。全县八成以上为山岭、丘陵,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县人民政府驻地紫城镇,距省会广州市270公里、深圳市223公里、河源市68公里。紫金地域,远古属百越地,秦代起属南海郡博罗、龙川两县地,隋唐为归善、兴宁两县地,宋元为归善、长乐两县地。明隆庆三年(1569年)设置永安县,属惠州府。民国3年(1914年)改名紫金县。紫金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北回归线横贯县境中部,气候温和,年均无霜期300天、降水量1760毫米,适宜水稻、花生、大豆、甘蔗、蚕桑等农作物生长,一年四季可种作。群山连绵,盛产木材、竹子、松脂、茶叶、水果、香菇、木耳等土特产,是广东省用材林基地之一;矿资源丰富,有铁、锡、铅锌、瓷土、萤石、大理石、石灰石、耐火石、珍珠岩等;河溪众多,水能巨大,全县水能理论蕴藏量13万余千瓦,可开发6万余千瓦,是全国能源开发重点县之一;矿泉水、地热资源也甚为丰富,有着经济开发的巨大潜力。紫金县交通发达,经过全县多年来的努力,紫金县已全面实现村村通公路、通邮、通电话。近几年来,又对所辖范围内省道、县道进行上等级改造,基本实现省道标准化、县道油路化。建市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紫金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工业发展较快。至2001年,我县江东110千伏输变电站、好义小古、蓝塘双兴等电站相继建成投产;投入3065万元的农网改造第一期工租顷利通过验收,第二期农网改造完成,用电质量明显提高,全县实现了村村通电目标。邮电行业继续快速发展。紫金县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县形成了荔枝龙眼、春甜桔、李梅、三黄鸡、瘦肉型猪等五大农业生产基地,甜竹、单丛茶、蔬菜和甲鱼等基地亦初具规模,“一县数品”、“一镇一品”布局初步形成资源型工业体系逐步完善,全县初步形成制糖造纸、矿冶、水泥、陶瓷、食品加工、制药等“六大工业产品系列”。其中,“三资”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43.9%,成为全县经济的生力军。交通运输、建筑、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城乡市场繁荣,商贸流通活跃。
紫金什么债务诉讼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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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